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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大城市学院通识选修课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大城院教〔2024〕34号)

发布日期:2024-04-15 15:10 浏览次数:

浙大城院教〔202434

 

 

关于印发《浙大城市学院通识选修课程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大城市学院通识选修课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大城市学院

                                                        2024410

 


浙大城市学院通识选修课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通识选修课程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为加强通识选修课程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规范化水平,促进我校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根据《浙大城市学院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5年)》(浙大城院教〔2023106号)《关于坚持立德树人构建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的意见》(浙大城院党委〔20203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致力于建设覆盖人类普遍经验与永恒话题的通识选修课程体系,立足杭州,关注区域历史文化与当代需求,打造以城市、数字、交叉为特色的通识教育体系。

第三条  通识选修课程是本科教学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在启发学生思想,培养自主学习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为跨学科学习、研究和团队合作能力的培养奠定基础,以适应未来工作和自我发展需要。

第四条  通识选修课程的目的,是培养学生通用性的智力习惯与能力,在课程设计上应打破专业局限,具有一定的学科交叉性和专业融合度,帮助学生形成基本的智力素养、思想视野和价值判断,以利于学生知识体系的优化和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

第五条  通识选修课程教学属于学校计划内教学任务,各教学单位及教师均有承担通识选修课程教学任务的责任。通识选修课程面向全校学生开设,课程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的基本要求与其他各类课程一致,按照规范的教学管理机制和教学质量标准执行。

第六条  通识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学校通识教育体系的规划设计,对学校通识教育的整体发展提供指导,为学校通识教育发展拓展外部资源,指导通识教育中心工作,定期听取通识教育中心工作汇报,评估通识教育中心提交的通识选修课程有关评估审核工作结果并做出决议。

第七条  通识选修课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总体统筹规划通识教育发展、课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定和课程运行等。通识教育中心在通识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下配合教务处实施学校通识教育体系的规划设计,组织审议新申请开设的通识选修课程,对已开设的普通通识课程提升为核心通识课程进行评审,对已开设的核心通识课程进行质量监督和评估,对学校的通识教育提供相应支持保障等工作。开课单位即课程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应以服务学校通识教育为己任,积极开设本领域合格通识选修课程,并负责组织教师申报课程和教师开课申请初审、课程日常管理和监控、考核考查资料及成绩归档等。

第二章  课程设置及建设

第八条  通识选修课程按照“共建、共享”的原则,由全校各教学单位共同建设和不断丰富优化课程资源。

第九条  通识选修课程按模块分类。根据我校办学特色和学科专业发展结构,共设置“艺术与人文”“社会与价值”“自然与科学”“沟通与写作”“量化与逻辑”等五个模块,由相应课程建设小组负责模块课程体系架构规划、模块课程建设和课程质量保障、模块课程教师培育等。

第十条  学校可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引进国内外优秀网络课程、紧缺课程和教学资源,或聘请校外优秀教师开设相应课程,由教务处统筹组织实施,各教学单位可根据学生培养需求推荐校外优秀教师和国内外优秀课程资源。

第十一条  各学科、专业带头人应积极为学生开设学科导论、学科交叉综合性研讨课程等通识选修课程,鼓励教师开设多学科交叉互融的综合素质类课程,支持开设主题式系列课程,打造精品课程和品牌课程。

第十二条  通识选修课程教材应遵守学校有关教材选用规定,鼓励教师依托其所开设的通识选修课程进行教材建设工作,支持教师申请教材建设相关项目,支持教师出版通识选修课程优秀教材。 

第三章  开课条件

第十三条  通识选修课程主讲教师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教师授课资格,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三)具有申报课程相应的专业背景,对拟开设的通识选修课程有较深的研究,在课程所属学科领域有一定的科研和教研成果;

(四)完整地讲授过一门(含一门)以上课程,具有2年以上(含两年)的课堂教学经历,教学效果良好;

(五)教学前期准备充分,课程大纲、选用教材或讲义、参考文献目录、教案提纲、考核办法等教学材料完备;

(六)鼓励有资质的企业导师与我校教师共同开设通识选修课程。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应鼓励和支持本单位教师为全校本科生开设通识选修课程,同时应高度重视通识选修课程的建设与教学质量;学校鼓励并支持多位教师组建课程教学团队申报建设跨学科交叉复合性通识选修课程。

第四章  课程管理

第十五条  新开通识选修课程申报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开设新的通识选修课程,应先由课程责任教师提出申请,由开课单位负责对教师开课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由通识教育中心组织新开课评审试讲,并对申报通识选修课程的教学大纲、内容设计、模块归类等情况进行审议。审议结果报学校通识教育指导委员会进行评估与决议,决议通过后方可纳入通识选修课程体系。

第十六条  通识选修课程分普通通识课程与核心通识课程两类,两类课程均应符合《浙大城市学院通识选修课程指南》的精神,核心通识课程还需符合《核心通识课程审核标准》。

第十七条  核心通识课程遵循严格的准入管理与评估流程。

(一)拟新开的通识选修课程通过通识教育中心组织的新开课初审,且符合《核心通识课程审核标准》的,列为核心通识课程(建设)

(二)既存的通识选修课程,主讲教师可向通识教育中心提出提升为“核心通识课程”的申请。通识教育中心组织专家组按照《核心通识课程审核标准》进行初次评估。通过初次评估的课程,列为“核心通识课程(建设)”;未通过的,仍按普通通识课程开设。

(三)核心通识课程(建设)开课一个轮次后,通识教育中心对课程进行第二次评估。通过第二次评估的课程,正式列为核心通识课程,可连续开设五年;未通过第二次评估的,仍为普通通识课程。

(四)核心通识课程开设两年后,教师应对课程内容进行更新;通识教育中心组织对课程进行中期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特殊情况下,可取消其核心通识课程资格。开设五年后,如需继续按核心通识课程开设,须经通识教育指导委员会再评审。

第十八条  为保证课堂教学质量,充分利用教学资源,通识选修课程应达到一定的选课人数方可开课。原则上理论课每班选课人数范围一般为20150人。

第十九条  除处于建设期的校级及以上高质量建设课程外,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从通识选修课程体系中退出:

(一)连续两个学年(4个学期)因修读学生人数不足未能开课或未申请开出且无特殊原因的;

(二)发生严重师德师风问题或教学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经相关部门或学院认定不能继续开设的。

第二十条  原则上每位教师最多可同时开设2门通识选修课程,但应在不同学期开课。

第二十一条  通识选修课程须面向全校学生开放选课,并按选课通知规定的时间、场景和流程进行选课。

第二十二条  凡已开设的通识选修课程应保持开设时间和内容的稳定性,如教师因特殊情况不能开课需另聘教师时,应由原任课教师所在部门于开课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拟聘教师经试讲合格后方可任课。需外聘教师时,应按学校外聘教师规定执行,要求不能降低。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不允许任课教师对通识选修课程调课、停课或更改上课地点。如因病或其他个人原因确需调、停课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调停补课手续,并由任课教师负责提前通知选课学生调课、补课等有关事项。

第五章  课程修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读通识选修课程应遵循回避原则,即不能选修与学生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指定开设的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或与所辅修专业、所参加的各类特色班/创新班/试验班的课程相近的通识选修课程,否则不予认定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多次选修1门课程的,所获学分,不予重复认定。

第二十六条  通识选修课程的学分不能替代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七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在符合培养方案要求和满足本文件其他相关修读规定的前提下,可替代通识选修课程学分:

(一)修读辅修专业或各类特色班、产业班、创新班的学生,中途放弃修读,其之前已修读的辅修专业或特色班、产业班、创新班学分;

(二)学生转专业后,其转专业前已修读的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外的课程学分。

具体要求见学校本科学生课程免修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科学制定学习计划,对于有选课限制的课程,选课者应满足选课限制条件;对于有先修要求的课程,一般应先选读先修课程,以免造成后续课程学习困难。

第六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九条  通识选修课程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在课程大纲中明确,按照本科课程有关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未办理选修手续而自行听课者或旷课学时累计达该门课程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已参加课程考核的,不予登记课程成绩。

第三十一条  选课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选手续而无故不参加课程修读或考核者,课程成绩记为0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放弃通识选修课程考核或考核不及格均不能取得学分,但可重修该门课程或另选其他通识选修课程进行修读。

第三十三条  通识选修课不得申请缓考、不予补考,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以重选。

第七章  质量保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教学效果好、质量高的通识选修课程及任课教师,在教研项目立项、教学成果奖申报评选、高质量课程建设、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教学名师遴选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和倾斜。

第三十五条  为鼓励教师开设优质通识选修课程,核心通识课程首次开课且教学班人数不少于100的,按照常规教学工作量的2倍系数核算工作量;首次开课且教学班人数在60100之间的,按照常规教学工作量的1.5倍系数核算工作量。

第三十六条  对开设通识选修课程门次和班级数量多、效果好的教学单位,在年度院系本科教学工作考核、优秀基层教学组织评选推荐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第三十七条  加强通识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为通识教育发掘和储备优秀人才。加大通识教育宣传,选拔优秀教师开设通识选修课程;建立通识教育教师培训和进修机制;积极培养有志于通识教育教学的年轻教师。

第三十八条  建立通识选修课程质量评估机制,教务处、通识教育中心和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对通识选修课程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学生评估和专家评估,以听课、现场问卷、网上评教、座谈等方式对通识选修课程开展教学质量跟踪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抄送:各学院党委、机关党委、直属党支部。

办公室                                                  2024410印发

                                                            校对:吴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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